大政法办〔2007〕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增强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统筹安排立法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决定在政府系统进行2008年立法建议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重点
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突出立法工作重点,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性城市,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两区一带”和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中心,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把制定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作为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重点。
二、申报立法建议项目的原则
一是法制统一原则。要按照法定职权提出立法建议项目,避免职权交叉;与有关部门有交叉的项目要协调一致。二是必需、必要、可行的原则。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要符合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长远发展的客观需要;要有立法空间;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立法条件成熟,一经公布便能得到有效执行。对能够通过道德约束、市场机制、社会自律解决的事项,不要申报;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属于执法过程中问题的事项,不要申报;对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的,不要申报。三是“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时效性已过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及时提出修改、废止建议。
三、申报立法建议项目要求和方法
申报立法建议项目,原则上从200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中列入地方性法规“论证项目”,市政府规章“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项目”,以及2007年规章清理工作中准备修改的项目中提出,对于其他属于申报重点和符合申报原则的项目也可以提出,但是没有经过调研、论证,条件不成熟的除外。对于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规章,修改条件成熟的,可以随时申报追加列入立法计划;对于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章,可以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时提出废止的意见。对2007年已申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报市政府决定不制定或者暂不制定的项目,如果情况没有发生变化,不要再申报立法建议项目。对在2007年规章清理工作中已申报废止和进入修改程序的项目,可不再申报。
需要以市政府名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以市政府名义公布的规章建议项目,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对外开放先导区管委会提出。各地区、各部门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时,要认真进行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论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按所附申报书的要求逐项填报,并附立项初稿,于10月3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论证、平衡后上报。对未按时申报、没有立项初稿或申报书填写不完全的,不进行论证、平衡、上报。
各地区、各部门在申报立法建议项目中的具体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立法处联系(联系电话:83686081)。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立项申报书.doc